发布时间:2017年3月28日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 会、国家开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文件精神,为适应我国健康管理行业的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的需求,由北京健康管理协会作为主要发起单位,联合国内健康管理行业具有代表性的相关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发起成立中国健康管理产学研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在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下,联盟筹备会于2014年5月16日成功召开。
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王建华先生、执行副秘书长丁玉贤女士、原卫生部副部长,现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主席、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副主席佘靖女士、原北京市卫生局局长,现北京医学会会长金大鹏先生出席会议并致辞。
来自国内医疗卫生界、教育界、科技界、学术界、金融界、健康地产界、保险界、医疗设备界、生物制药界精英和北京、山东、河北、上海等地的相关社会组织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本联盟理事长拟由佘靖女士担任。
联盟将致力于实现健康管理行业的有效结合,形成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跨学科的产学研、政商用高层互动交流与成果转化平台,共同推动中国健康管理服务业有序、科学发展(联盟宗旨、性质及职能详见联盟章程)。
中国健康管理产学研联盟筹备组
20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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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健康管理产学研联盟
章 程(送审稿)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联盟职能 1
第三章 会员 3
第四章 联盟机构 6
第五章 资产管理 9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11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11
第八章 附则 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
中国健康管理产学研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译名为China Healthcare Management Union(缩写为CHMU)。
第二条 联盟宗旨
本联盟以我国健康管理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医疗机构和健康管理机构为主体,围绕健康管理产业技术创新链,运用市场机制集聚资源,实现健康管理行业相关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有效结合,共同开拓健康管理产业发展的未来。
第三条 联盟性质
本联盟是由医疗卫生界、教育界、科技界、学术界、金融界、健康地产界、保险界、医疗设备界、生物制药界共同参与创办的,隶属于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的资源整合、协同创新的服务平台。以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最终目标。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五条 联盟地址
本联盟秘书处设在北京市丰台区泥洼路甲36号。
第二章 联盟职能
第六条 基本职能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健康管理服务业顶层规划设计;加强学术指导,推动学术研究;提升健康服务行业品质,提供行业咨询服务;发挥纽带作用,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提高健康管理服务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引导市场化主体有序发展,共同成长发展健康服务业,降低延缓疾病的发病率,让国人更健康,为实现中国梦做出贡献。
1.充分发挥本联盟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中介服务功能,做好政府相关部门的助手,承担政府职能转移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2. 利用联盟自身及会员的影响力,组织开展健康管理合作的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和实证研究,建立科学的理论与方法,指导合作实践,并提供健康管理行业的相关咨询和资源服务;
3. 加强健康管理产学研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学术会议、人员互访、信息交流、合作研究等活动。
4. 提供科研立项申报的协助指导;
5. 提供健康管理产业转型、品牌塑造和市场拓展等方面的咨询和对接服务;
6. 建立联盟会员间的联系机制,打造企业家及专家学者交流平台,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7.促进政产学研金的合作与协同创新,加强产学研与用的紧密结合,推动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
8. 强化对中小企业的引领和扶持,提供政策、管理咨询、支持支撑等方面的服务;
9. 建好本联盟网站和信息服务平台,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和学术刊物及书籍,加强健康管理产学研合作的宣传和促进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类别
本联盟会员为单位会员。
凡从事与健康及健康管理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联盟会员单位。
第八条 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章纳税,诚信守法经营;
2.拥护本联盟章程
3.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4.在本联盟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5.按照届期,依照会费标准积极交纳会费。
第九条 入会程序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下列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表;
2. 经联盟理事会或理事会的常设机构讨论通过;
3. 由联盟理事会或理事会的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及牌匾。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 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联盟的活动,第一负责人可以每年半费参加(指会务费)由政商界重要嘉宾代表出席召开的高峰论坛;
3. 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享受在新产品、新技术等运用方面获得技术咨询服务;
4. 通过会员间的联系机制和企业家平台,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5. 享受国内外与健康管理行业相关的交流考察及各类活动,也可以享受高端交流与培训活动;
6. 享有本联盟官方网站链接的权利;
7. 定期收到联盟会刊或相关材料;
8. 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9. 退会自由;
10.享受上述各条款的服务期为五年。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2. 承认并遵守本联盟章程,积极传播本联盟宗旨,维护联盟品牌形象和合法权益;
3. 协助本联盟在当地及本行业的各项工作,执行联盟决议,积极参与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4. 按本联盟章程规定,及时向联盟提供合理化建议和可供会员共享的合作信息及有关资料、数据,以便宣传和存档;
5. 对共享信息及其他企业的商业、技术秘密进行保密;
6. 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按届交付。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
1.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及牌匾;
2. 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当年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将从联盟会员名单中清除,不再享受任何联盟会员待遇;
第十三条 会员除名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其常设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联盟机构
第十四条 联盟会员代表大会
联盟会员代表大会是联盟最高权利机构,联盟会员由健康管理行业相关机构和企、事业单位选派代表参加。联盟会员具有本联盟成立和换届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所有会员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产生理事会,罢免理事会员;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决定,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及其常设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 执行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授予或除名;
6. 决定设立下设机构;
7. 制定联盟内部管理制度,审批联盟的各项活动方案;
8. 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联盟行业规定与自律规则;
9. 审议联盟本年度财务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费收支计划;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员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常务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热心本联盟的事业, 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政策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形式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驶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推选秘书长;
5.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本联盟下设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及下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下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本原则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量入为出,合理使用资金。
第三十条 联盟经费主要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专项经费;
4.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联盟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根据本联盟财力和经济收入情况加以确定。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经费使用
1. 理事会及会员大会费用支出;
2. 网站建设与维护;
3. 内部刊物的编辑发行;
4. 组织相关技术考察活动费用支出;
5. 承担的项目(课题)费用支出;
6. 工作人员费用;
7. 其他合理支出。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工作日内,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不可控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联盟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健康管理产学研联盟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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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健康管理产学研联盟
理事会管理办法(送审稿)
为了推动中国健康管理产学研联盟的建设和发展,规范中国健康管理产学研联盟理事会的运行方式,更好地发挥整合资源、协同创新服务平台的作用,根据《中国健康管理产学研联盟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理事会产生及组成
理事会成员由联盟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体理事会成员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成员包括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所有理事及以上成员任期五年。
二、理事
(一)理事的权利
除会员权利外,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1.第一负责人可以每年免费参加(免会务费)由政商界重要嘉宾代表出席召开的高峰论坛;
2.享有在新产品、新技术等运用方面获得技术及资金融通的咨询服务;
3.享有健康管理产业转型、品牌塑造和市场拓展等方面的服务;
4.享有在本联盟期刊的封底、扉页等刊登宣传广告的优惠权;
5.享有上述各条款的服务期为五年。
(二)理事的义务
除履行会员义务外,理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1.为本联盟献计献策,积极参与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2.缺席2次以上理事会取消资格。
三、常务理事
(一)常务理事的权利:
除理事权利外,常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1.第一负责人可以每年免费参加(免会务费、注册费)由政商界重要嘉宾代表出席召开的高峰论坛;
2.享有政策、管理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3.享有政府资助的项目的推荐;
4.享有上述各条款的服务期为五年。
(二)常务理事的义务:
除履行理事义务外,常务理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1.采纳汇总理事及会员意见,为理事会工作改进提供建议方案;
2.积极为本联盟提供健康管理技术或培训最新发展动态。
3.缺席2次以上理事会取消资格。
四、副理事长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缺席时由常务副理事长代行有关职权。
(一)副理事长的权利
除常务理事权利外,副理事长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联盟对相关政商资源需求的协调和支持;
2.第一负责人可以每年免费参加(免会务费、注册费、住宿费)由政商界重要嘉宾代表出席召开的高峰论坛;
3.优先享有政府资助的项目的推荐;
4.享有评优活动的优先提名;
5.作为重点新闻跟踪单位,享有在本联盟官方网站或本联盟期刊上刊发专访或专题报道的优先权;
6.享有上述各条款的服务期为五年。
(二)副理事长的义务
除履行常务理事义务外,副理事长应履行以下义务:
1.积极协调联盟内部合作关系,促进联盟和谐团结;
2.监督考核联盟工作落实情况;
3.积极协助、分担理事长工作;
4.缺席2次以上理事会取消资格。
五、理事长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推选秘书长;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六、联盟下设机构
(一)联盟专家指导委员会
由具有影响力的国内外医学和健康管理学术领域的著名专家和学者以及企业家组成。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对联盟的规划发展、顶层设计、技术创新、学术导向和市场趋势进行建议和规划,提供技术指导或咨询建议。
(二)健康管理学术及新技术管理委员会
由国内健康管理专家学者和企业家组成,负责对健康管理行业学术的引领和统筹,对新技术项目论证、评价和推荐,联合产学研协作等。
(三)协作促进委员会
由会员中自愿热爱公益事业的负责人组成,定期组织健康管理及相关金融、房地产、医美、生物、软件等行业交流讨论,协调同业异业资源,促进共同发展。
七、联盟秘书处
1. 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
2. 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交办的各项任务;
3. 组织执行联盟年度各项工作;
4. 联络和协调理事会审批的各项对内和对外相关活动;
5. 催办联盟下属组织的年度工作执行情况;
6. 负责联盟会员大会论坛的策划组织和实施。
八、联盟的专职工作人员
在维持良好运营工作的基础上设定适合专职人员,由本联盟统一管理。
中国健康管理产学研联盟筹备组
20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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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健康管理产学研联盟
会费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条 经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批复同意中国健康管理产学研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依托北京健康管理协会代管中国健康管理产学研联盟的所有账务工作。
第二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04】7号),结合本联盟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特制订本联盟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三条 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单位应尽的义务。会费是联盟开展工作和举办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
第四条 本联盟会费按照届期收取,联盟任期五年一届,会费每届一次性收取。会费标准如下: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100,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50,000元
(三)理事单位30,000,元
(四)会员单位10,000元
第五条 联盟会费标准的制定与修改由联盟常务理事会通过。 (需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到会通过)。
第六条 本联盟经费使用
(一)理事会及会员大会费用支出;
(二) 网站建设与维护;
(三) 内部刊物的编辑发行;
(四) 组织相关技术考察活动费用支出;
(五) 承担的项目(课题)费用支出;
(六) 工作人员费用;
(七) 其他合理支出。
第七条 北京健康管理协会按照财务相关管理规定,制定联盟财务管理办法、设立专门账目,专人管理;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度须进行财务审计,年检时向民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八条 本联盟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监制的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收款单位印章为:北京健康管理协会财务专用章。
第九条 对本联盟收取会费不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会员单位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条 本办法于2014 年 月 日经 大会表决通过,即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联盟理事会。
中国健康管理产学研联盟筹备组
20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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