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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健康管理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2月1日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精神及《北京健康管理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协会正常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三条  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单位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依据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制定会费标准如下: 

    一、  医疗机构团体会员

        会员:2,000元/年;

        理事会员:4,000元/年;

        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会员:8,000元/年;

    二、  企业团体会员:20,000/年;

第五条  会费缴纳

    一、会费缴纳时间: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一次性缴清当年会费。

    二、收取会费,按照规定使用北京市财政局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六条 本协会会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审计并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向民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北京健康管理协会理事会。

北京健康管理协会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