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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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5月22日

北京市卫生局转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安部、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安部、卫生部等七部委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0】2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就我市残疾人驾驶员体检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员的体检项目标准,按照公安部第111号令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执行。

二、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员数量和北京市各体检医疗机构技术能力及设备条件,北京市卫生局指定北京博爱医院为北京市残疾人申领驾驶证体检工作的定点医院,以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再适时调整。请北京博爱医院安装使用统一的北京市卫生局"机动车驾驶员体检信息系统"并开通北京市交管局驾驶人网上体检账号,做好为残疾人提供申领驾驶证的体检工作。

三、请各有关医疗机构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公安部第111号令,掌握好机动车驾驶员调整后的体检项目标准,保证体检质量,确保机动车驾驶员合法权益。原使用"机动车驾驶员体检信息系统"的医疗机构暂时使用纸质体检表体检,暂停信息化体检系统,待全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业务及新软件统一培训后恢复使用,具体日期另作通知。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区内二级及二级以下相关医疗机构。

二○一○年三日三十一日

 

填表说明

一、使用黑色、蓝色墨水笔,用中文填写,字体工整,不得涂改。

二、标注有“□”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中划“√”。

三、本表所设各栏均应认真填写,不得空项。其中,“本人申告事项”栏和“本人签字”必须由本人填写;“医疗机构填写事项”栏和医生签字必须由经办的医生填写并签字,对于肢体不健全的,应当写明肢体缺失的部位和程度。“委托代理人信息”和“代理人签字”必须由代理人填写。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规定,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京教基【20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