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年5月22日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市驾驶员体检工作,我局与北京市交管密切合作,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北京市体检中心、北京市普仁医院、北京市回民医院、北京市第六医院和北京市第二医院等5家医疗机构开始试用由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与北京市体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联合开发的《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管理信息系统》。此项工作的开展是北京市卫生局通过信息化手段规范管理我市驾驶员体检工作的重要举措。与此同时, 我局与北京市交管局密切合作,在上述五家医疗机构成功开展了网上提交《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证明》的试点工作,简化了办理机动车驾驶员年审工作的程序。
根据《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管理信息系统》和网上提交《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证明》的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市卫生局决定在全市扩大《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管理信息系统》的试用范围,具体安排如下:
一、由各区县卫生局确定拟使用《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管理信息系统》医疗机构名单。原则上城八区每区选择2 -3家、郊区县每区县选择1 -2家二级医疗机构,于10月22日前将医疗机构名单报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
二、拟使用《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管理信息系统》的三级医疗机构,于1 0月2 2日前向北京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市卫生局将根据需要选择部分三级医疗机构承担此项工作。
三、北京市体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负责为各医疗机构安装调试软件系统,并组织培训,保证该软件系统正常运行。
四、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机动车驾驶员体检、信息录入、传输、查询等工作,保证各环节质量,及时总结发现问题,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北京市体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反馈。
五、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对使用《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管理信息系统》的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使用《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管理信息系统》的医疗机构,可以同时申请开展网上提交《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证明》的工作,经市卫生局和市交管局审验合格后,可开展网上提交驾驶员年审"身体条件证明"业务,实现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年审一站式服务。
附件:对使用《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管理信息系统》并网上提交《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证明》的医疗机构要求
北京市卫生局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对使用《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管理信息系统》并网上提交《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证明》的医疗机构要求
使用《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管理信息系统》并网上提交《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证明》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达到北京市卫生局文件(京卫医字【2007】132号)附件《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信息化要求》有关要求,即:
人员:至少配备1名专业计算机网络管理人员,具备解决常见问题及突发事件的能力,保证体检软件正常运行;所有参检工作人员须具备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和WINDOWS系统的操作能力,能熟练录入,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硬件:PC机3台(至少需要两台电脑,一台备用机)推荐配置P4 2. 6/1G/DVD/80G,3个USB接口,电脑间用局域网连接;互联网接入环境(512K以上):照片采集用摄像头USB; A4激光打印机1台。
软件: PC机安装Windows2000 SP4或XP SP2以上操作系统, 安装最新杀毒软件,保证体检网络不出现病毒,保证数据库安全,每日体检结束将数据异地备份;车管所指定项目:车管业务相应程序(车管所配发),终端接入安全管理系统;卫生局指定项目:《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管理信息系统》(卫生局配发),USB电子验证密钥。
二、统一安装使用《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管理信息系统》,并参加市卫生局培训,体检中严格执行统一的操作流程。
三、各体检医疗机构要选派责任心强的医务人员、录入人员承担体检工作,医务人员、录入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个人用户名和密码;不得私自向任何社会单位或个人提供机动车驾驶员信息;不得擅自更改、伪造机动车驾驶员体检信息,杜绝徇私舞弊。
四、医务人员要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公安部91号令中有关身体条件的规定,按照体检项目规范体检,保证体检质量。
五、 各体检医疗机构要合理设置体检场地,体检区域标志清晰,并公布体检须知、体检流程、收费标准、工作时间、监督举报电话;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掌握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热情服务,做好解释工作,创造和谐体检环境,对体检中发生的问题要积极妥善处理,不发生重大恶性上访事件。
六、各体检医疗机构要制定网络突发事件应忽预案。
七、各体检医疗机构在网上提交《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证明》的工作中如被发现或被举报有违规操作(如不体检就出具体检结果、填写虚假体检数据、擅自修改体检数据等),经卫生监督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向公安交管部门通告,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将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不再认可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证明》。
北京市卫生局文件
京卫医字【2010】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