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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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5月22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院:

为保证我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教字【2001】49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京教人【2004】6号的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二、各指定医院要有专人负责,精心组织,严格管理。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师体格检查标准》(试行),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使用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体检中心统一印制的体检表及化验单;体格检查结果有效期半年。

四、体检表上须贴有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并加盖指定医院体检专用章,严禁冒名顶替。

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做好该项体检统计工作,于每年12月1日前将统计表报北京市体检中心。

 

附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京教人【2004】6号)

 

二○○四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 卫生  医疗  通知

抄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4年3月5日印发

共印25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文件

京教人【201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