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5月22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院:
为保证我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教字【2001】49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京教人【2004】6号的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二、各指定医院要有专人负责,精心组织,严格管理。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师体格检查标准》(试行),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使用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体检中心统一印制的体检表及化验单;体格检查结果有效期半年。
四、体检表上须贴有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并加盖指定医院体检专用章,严禁冒名顶替。
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做好该项体检统计工作,于每年12月1日前将统计表报北京市体检中心。
附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京教人【2004】6号)
二○○四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 卫生 医疗 通知
抄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4年3月5日印发
共印25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文件
京教人【201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