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Y
关于印发《北京市体检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

发布时间:1999年6月26日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

为贯彻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加强和规范我市体检工作的管理,提高体检质量,现将《北京市体检工作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北京市医疗机构外出体检审批表

2、北京市体检机构基本标准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抄送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体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体检工作的管理,提高体检质量,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开展体检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卫生局负责全市体检工作折管理,各区县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检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专门从事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须具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固定的体检场所,有与开展体检工作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经费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注册的地点以外开展体检工作,须经原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北京市卫生局备案。

第六条体检收费应严格执行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卫生局制定的医疗收费标准,使用北京市财政局印制的医疗收费专用票据,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从事体检活动。医疗机构未达到《北京市体检机构基本标准》的不得从事体检工慰问团。未经北京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专项体检工作。

第八条北京市体检中心负责全市专项体检工作的业务指导,承担下列任务:

(一)组织、实施专项体检工作;

(二)制定和修订各类体检标准;

(三)制定和修订各类体检表格;

(四)对专项体检工慰问团进行质量控制;

(五)对从事专项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人员培训;

(六)负责对有关专项体检工作、复查、会诊、对有争议的体检结果进行复检、鉴定。

第九条下列体检工作为专项体检工作:

(一)征兵体检;

(二)中考招生体检;

(三)高考招生体检;

(四)研究生招生体检;

(五)机动车驾驶员体检;

(六)录用公务员体检;

(七)药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

(八)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健康体检;

(九)外来人口健康体检;

(十)婚前健康体检;

(十一)出国人员健康体检;

(十二)仪器从业人员健康体检;

(十三)化妆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

(十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咒健康体检;

(十五)家庭服务从业人咒健康体检;

(十六)幼儿教师健康体检;

(十七)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专项体检。

第十条专项体检工作由北京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体检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北京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展专项体检业务,需按增加诊疗科目,在原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专项体检必须使用北京市卫生局统一监制的体检表格

第十三条从事专项体检工作的医务人员,必须参加北京市卫生局组织的资格培训。

第十四条专项体检工作,除接受北京市体检中心的质量控制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专项体检的人员培训、体检会诊、体检结论的复查、抽查、咨询等有关费用由从事专项体检的医疗机构支付。

第十六条对专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北京市体检中心申请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体检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变更登记开展专项体检业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罚。

第十九条经指定开展专项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出现严重体检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北京市卫生局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其专项体检诊疗科目。有痒责任人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北京市卫生局。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北京市医疗机构外出体检审批表

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代码

医疗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

法定代表人体检负责人

外出体检单位联系电话

体检单位地址联系人

外出体检时间体检人数

外出工作人数携带设备数量

申请单位

申请人签名

单位印章

年月日

审批单位

审批人签名

单位印章

年月日

备注

 

表一:

北京市医疗机构外出体检工作人员明细表

姓名性别年龄科别职  称单     位备  注

申报单位  年月日

 

表二:

北京市医疗机构外出体检携带医疗设备明细表

设备名称单位数量购置日期设备状况备注

申报单位年月日

 

附件2:

北京市体检机构基本标准

一、健康体检机构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

1.体检科室:主检室、内科、外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妇科。

2.医技科室:检验科、放射科、心电图室、B超室、消毒室、统计室。

(二)人员:

医务人员须具备相应资格,是经注册的医师、护士。

按每日体检120-150人计算:

1.至少有10名体检医师:主检1-2人、内科2-3人、外科2人、耳鼻喉科1-2人、眼科2人、口腔科1人、妇科1人。

主检由副主任医师以及医师担任,其余各科均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担任。

2.至少有6名体检护士。

3.各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各体检室面积不少于12㎡。

(四)设备:

有关设备须有北京市计量监督部门发放的合格证。

1.基本设备:

(1)内科:血压表、听诊器、叩诊锺。

(2)外科:身高体重计、关节测量尺、石腊油、肛门镜、红外乳腺诊断仪。

(3)耳鼻喉科:额镜、耳镜、音叉、鼻镜、鼻咽镜、喉镜、间接喉镜、压舌板。

(4)口腔科:口镜、镊子、探针。

(5)眼科:标准对数视力表、色盲检查图、眼底镜、裂隙灯、眼压计、检眼灯或手电筒、遮眼罩。

(6)妇科:妇科检查床、窥阴器、酒精灯、刮板、载征。

(7)检验科:显微镜、离心机、尿分析仪、血球分析仪、全自动(或半自动)生化分析仪、洗板机、酶标分析仪、恒温箱、电冰箱。

(8)放射科:X-光机。

(9)心电图室:心电图机。

(10)B超室:B超显像仪、超声图像热敏打印机。

(11)消毒室: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

(12)综合:各科检查床、蛇皮灯、手电筒、一次性手套、一次性器、消毒盘子、镊子、碘酒、酒精、棉球、纱布等。

2.有与开展体检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及试剂。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男家制定或认可的技术操作规程。

注:录用公务员体检、药品从业人员体检、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特殊工种工作人员体检等专项体检均需参照《健康体检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二、征兵体检机构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

1.体检科室:主检室、内科、外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妇科。

2.医技科室:检验科、放射科、心电图室、消毒室、统计室及体检资料档案室。

(二)人员:

医务人员须具备相应资格,是经注册的医师、护士。

按每日体检80-100人计算:

1.至少有9名体检医师:主检1-2人(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内科2人、外科医师2人、耳鼻喉科1人、眼科医师1人、口腔科医师1人、妇科医师1人。(以上医师要求有征兵体检经验的不少于三分之一)。

2.至少有6名体检护士,1名统计员。

3.各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各体检室面积不少于15㎡。

(四)设备:

有关设备须有北京市计量监督部门发放的合格证。

1.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身高体重计关节测量尺

额镜鼻镜鼻咽镜

 喉镜 间接喉镜音叉

电耳镜耳咽管通标准对数视力表

空后色觉检查图或俞自萍色盲检查图单颜色识别卡片

眼底镜裂隙灯妇科检查床

显微镜离心机尿分析仪

自动生化分析仪 洗板机   酶标分析仪

恒温箱电冰箱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X-光机(电视下胸透)

2.有征兵体检、特种兵体检标准中所需的其他设备、器械及试剂。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检标准》和《应征公民体检检查办法》。

三、招生体检机构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

1.体检科室:主检室、内科、外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

2.医技科室:检验科、放射科、心电图室、消毒室、统计室。

(二)人员:

医务人员须具备相应资格,是经注册的医师、护士。

按每日体检150-200人计算:

1.至少有9名体检医师:主检1-2人(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内科2-3人、外科医师2人、耳鼻喉科1-2人、眼科医师2人、口腔科医师1人。(以上医师要求有招生体检经验的不少于三分之一)。

2.至少有6名体检护士,1名统计人员。

3.各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各体检室面积不少于15㎡。

(四)设备:

 有关设备须有北京市计量监督部门发放的合格证。

1.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身高体重计标准对数视力表

空后色觉检查图或俞自萍色盲检查图关节测量尺

单颜色识别卡片眼底镜额镜

耳镜鼻镜喉镜

间接喉镜音叉口镜

探针显微镜离心机

尿分析仪自动生化分析仪洗板机

酶标分析仪恒温箱电冰箱

紫外线灯X-光机(电视下胸透)

2.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和体检工作方法。

北 京 市 卫 生 局 文 件

京卫医字【2004】1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