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Y
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招生体检执行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5月17日

各区县教委:

现将《北京市普通高中招生体检执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北京市普通高中招生体检标准》认真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局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北京市普通高中招生体检执行细则

为加强普通高中招生体检工作管理,根据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市普通高中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属下列情况者,走读生、住宿生均可录取:

(一)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者。

(二)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者。

(三)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四)肺外结核已治愈者。

(五)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

(六)急性肝炎,治愈后方可入学。

二、有下列情况者,不宜录取为住宿生:

(一)有癫痫病史者。

(二)有精神病史者。

(三)夜游症者。

(四)慢性肝炎病人且肝功能不正常者。

(五)患有心血管疾病、肾脏疾病、内分泌疾病、血液病、各种恶性肿瘤及外科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者。

(六)严重皮肤病患者(全身性合并感染或具有传染性)。

 

教 育 部 文 件

教职成【20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