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招生体检执行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5月17日
各区县教委:
现将《北京市普通高中招生体检执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北京市普通高中招生体检标准》认真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局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北京市普通高中招生体检执行细则
为加强普通高中招生体检工作管理,根据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市普通高中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属下列情况者,走读生、住宿生均可录取:
(一)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者。
(二)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者。
(三)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四)肺外结核已治愈者。
(五)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
(六)急性肝炎,治愈后方可入学。
二、有下列情况者,不宜录取为住宿生:
(一)有癫痫病史者。
(二)有精神病史者。
(三)夜游症者。
(四)慢性肝炎病人且肝功能不正常者。
(五)患有心血管疾病、肾脏疾病、内分泌疾病、血液病、各种恶性肿瘤及外科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者。
(六)严重皮肤病患者(全身性合并感染或具有传染性)。
教 育 部 文 件
教职成【20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