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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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招生体检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5月17日

各区县教委:

现将《北京市普通高中招生体检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开展普通高中招生体检和录取工作。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普通高中招生体检标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防止传染病及某些疾病对广大学生健康的危害和影响,根据《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和《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近年来的执行情况,现对普通高中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下列疾病者,普通高中不宜录取

(一)肺结核

(二)患有精神病,无法坚持正常学习。或有躁狂发作、自毁、毁人、毁物行为者。

二、有下列疾病者,不宜录取为住宿生

(一)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

(二)肺外结核未治愈者。

(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者。

(四)肢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者。

三、肺结核以结核病专业防治机构的诊断为依据,传染病、精神病以二级以上专科医院诊断为依据。

四、其它检查项目参照《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文件

京教勤【200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