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招生体检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5月17日
各区县教委:
现将《北京市普通高中招生体检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开展普通高中招生体检和录取工作。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普通高中招生体检标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防止传染病及某些疾病对广大学生健康的危害和影响,根据《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和《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近年来的执行情况,现对普通高中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下列疾病者,普通高中不宜录取
(一)肺结核
(二)患有精神病,无法坚持正常学习。或有躁狂发作、自毁、毁人、毁物行为者。
二、有下列疾病者,不宜录取为住宿生
(一)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
(二)肺外结核未治愈者。
(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者。
(四)肢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者。
三、肺结核以结核病专业防治机构的诊断为依据,传染病、精神病以二级以上专科医院诊断为依据。
四、其它检查项目参照《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文件
京教勤【200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