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年5月17日
各区县中招办、各区县体检单位:
高级中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关系到招生质量和考生切身利益的工作。为加强体检工作的管理,确保体检工作的质量,现将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你们在招生体检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二:体检医师及工作人员守则
附件三:考生体检规则
北京市中等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
主题词:招生 体检 细则 通知
附件一:
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和劳动部、卫生部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中招)体检工作的管理,保证体检质量,依据北京市卫生局《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承担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体检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由北京市中招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领导,北京市体检站组织实施,由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区、县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所或经北京市体检站认定的医疗机构承担本区县的体检工作。
第四条:北京市中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指定北京市体检站作为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终检单位,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一)落实国家教委、卫生部颁发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和劳动人事部、卫生部颁发的《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各项要求。
(二)对从事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人员培训。
(三)负责体检质量控制、专业技术指导、体检鉴定及体检工作的咨询、抽查、复检、会诊。
(四)负责漏检考生的补检工作。
(五)在招生录取阶段,负责体检纠偏、复检、协调及裁定。
(六)负责印制"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体格检查表"、"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肝功能检验报告单"、"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体格结果通知书"。
(七)负责对已被录取,但因身体原因学校提出需要作退学处理考生的体检、鉴定。
(八)负责体检工作的统计和总结。
第五条:市体检站向承担招生体检的医疗机构收取体检收入的5%,作为组织体检、会诊、组办各种业务培训班及对体检结论遗留问题纠偏、咨询的体检费用。
第六条:承担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具备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招生体检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须参加北京市体检站组织的体检、检验人员培训,并接受北京市卫生局对体检及检验的质量控制。
第七条:全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体检时间定于每年3月上旬至4月30日。各区、县体检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与区县中招办公室密切协作,制定出与本区、县招生计划同步的体检各种安排和具体体检日期。全市补检时间定于5月份在市体检站进行。
第八条:体检工作的实施
(一)体检工作应由熟悉业务主管所(院)长负责。以方便学校、方便考生、做好服务为原则。妥善处理体检工作中的来信、来访。
(二)选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技术熟练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要注意新老搭配,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体检工作。各科主检医师要选配技术骨干担任。总主检医师须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务人员担任,负责处理各科疑难问题,严格把关,全面衡量,作出体检总结论。(三)严格按照国家教委学生司、教职司联合制定的《招生体检工作方法》进行体检,熟练掌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和《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做出准确的招生录取专业体检结论。要求达到体检方法统一,掌握标准统一,记录方法统一,体检结论准确。
(四)使用全市统一印制的"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体格检查表","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肝功能检验报告单","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体格检查结果通知书"。
(五)体检工作要严肃、认真、有序,避免漏查、错检。为保证体检质量,医务人员与每天体检人数的比例应控制在1:15之内。体检场所要保持整洁、安静,做到封闭式体检,减少外界干扰。
(六)体检表应贴有照片,由专人传送、保管,不得丢失,不得随便涂改或更换,不得交予考生保管。
(七)对体检中因疾病性质、功能判定、体检结论及选报专业等疑难问题,要组织会诊或复查,统一认识后再作结论。对难以确定的问题应开具"中招体检会诊介绍信"及时转市体检站会诊。
(八)参加体检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体检医师及工作人员守则》,坚持文明用语,礼貌服务,奉公守法,严格遵守体检纪律。对工作不细致、责任心不强造成漏查、错检的工作人员应批评教育,加强管理;对因违反规章制度、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影响考生录取的要严肃处理。
(九)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卫生局物价处规定的各类体检的收费标准,杜绝乱收费现象。
第九条:各区县中招办公室、体检单位在体检工作开始前,应将《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高级中等学校招生体格检查须知"及考生体检规则发给考生。按体检表填写说明要求,指导考生填写好体检表的有关项目,并审查有无缺项、隐瞒病史等。
第十条:体检统计和总结工作
(一)统计工作由有经验的医务人员担任,培训后上岗。
(二)按统计表要求,准确、真实记录当日体检结果,对体检不合格和专业受限考生的人数、性别、疾病与生理缺陷进行分类分项登记。
(三)体检工作结束后汇总各日报表,形成完整的年度体检统计,于5月31日前上报体检站。统计表必须按要求填写,项目齐全,数据准确、真实。
(四)各体检单位要认真做好体检工作总结,5月31日前将体检总结报市体检站,内容包括:本年度体检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以及对体检标准实施的情况。
第十一条:各学校录取新生后,进行身体复查应按照教育部、卫生部的规定,在区、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如因身体原因退生,一律经北京市体检站做出体检鉴定,方可在北京市中招办公室办理退生手续,退生时间截止到11月底。
第十二条:市中招办公室、市体检站、各区县中招办在组织招生录取时,应注意汇集体检中的问题及退档情况,并对入学复查后因身体原因退学的考生作详细登记,于次年3月在体检工作进行前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体检单位如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在体检工作中出现严重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市中招委员会、市卫生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通报批评或取消其体检资格。
附件二:
体检医师及工作人员守则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体检,秉公办事。
二、认真学习并执行《体检标准》,做到检查细致不漏项、结论准确。
三、坚守岗位,维护体检工作秩序,保持场所的安静,制止与体检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场所。
四、佩戴胸卡上岗体检,举止文明,态度和蔼,尊重考生。
五、保持体检表整洁,对体检表应按规定填写,不得轻易涂改。若有改写,体检医师必须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六、不得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对在出具身体健康检查材料中弄虚作假者,按照国家教委(87)教学字0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加三:
考生体检规则
一、考生应在体检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体检场所,在指定的地点安静休息,等候编队受检。
二、考生应服从工作人员指挥,遵守纪律,保持体检场所的清洁和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三、考生应与体检医生认真配合,如实回答医生提出的问题。
四、考生如有意见,应通过带队老师向当地招生办公室反映,不得直接与体检人员纠缠,以免影响工作。
五、考生在检查未结束前,不得离开体检场所。
六、考生应如实填写既往病史。凡因故意隐瞒招生体检标准规定为不合格的既往病史以及影响健康和学习的其他疾病者,或因体检弄虚作假,而造成退学者责任自负。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卫生局文件
京劳培发【1999】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