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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九八四年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年5月17日

各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局、总公司:

一九八三年技工学校的招生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改革的精神,试行了定向培训,坚持了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一九八四年,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地有计划地扩大改革成果,为促进四个现代化的建设而努力。现就今年的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技工学校是培训中级技术工人的重要阵地,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安排好招生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以及技工学校的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对于那些办学条件好,所设工种(专业)又适应社会需要的学校,要充分发挥其培训能力,按照可能,尽量多安排一些招生指标;办学条件很差或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可不安排。

二、技工学校的招生工作要在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保证新生质量,力争在八月底以前全部结束。

三、技工学校的招生对象是有城镇户口、具有初中或高中毕业文化水平、年龄在十五至二十周岁(初中毕业生最大不得超过十八周岁)的未婚青年。在国营农林科研单位、院校、场圃中,原吃商品粮改为吃自产粮的正式职工的子女(限户口在上述单位的),可以报考技工学校。

各招生单位要根据本单位所设工种(专业)的客观要求,确定招生对象。凡是适合女青年所从事的工种(专业)要尽可能地招收女生。

四、录取新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查和体格检查工作,按本通知所附的《技工学校录取新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查意见》和劳动人事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技工学校新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规定办理。

五、厂矿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对成绩相同的考生,在招生中是否优先照顾办学单位职工子女的问题,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技工学校,因经济建设需要,可以跨省招生。招生计划经劳动人事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于四月份下达到有关地区。计划下达后,应即按照执行,不要任意变动。这部分学生的入学和毕业后的户口转移问题,按国务院国发【1977】140号文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转移的规定的通知》办理。

七、对技工学校的毕业生,要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可以到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可以到集体所有制单位。愿意自谋职业者,经技校主管部门同意应当允许。不合格的不负责安排。

八、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整党的精神,严格遵守党的政策和国家法令。坚持反对徇私舞弊、违法乱纪、"走后门"等不正之风。

九、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本地的情况,规定具体的实施方法。

附件:技术学校录取新生政治思想考查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

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九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有关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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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教职字006号